華聲在線7月4日訊 近日,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蔣某、吳某訴陜西某陶瓷公司拒不執行判決刑事自訴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被判罰人民幣7萬元,3萬元。
公司欠錢不還
被告單位陜西某陶瓷公司是一家陶瓷生產、銷售企業,被告人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蔣某、吳某與該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經法院判決,由該公司清償所欠貨款66萬余元及逾期利息,但該公司拒不履行。
今年1月,蔣某、吳某申請強制執行,臨湘法院向該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申報財產令,但該公司既未償還貨款,也未申報財產。經查,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該公司在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后,向某銀行和某農村信用社償還商業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31萬余元。今年4月,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分別被罰款人民幣10萬元、5萬元。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與自訴人蔣某、吳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
法定代表擔刑責
法院認為,陜西某陶瓷公司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又拒不向法院報告其公司財產狀況,經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且在民事判決生效后,在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判決,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徐某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應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單位和個人一樣,都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主體。單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