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與綠色江南等多家民間機構近日發布綠色證券首期報告,指出17家水泥上市公司屢屢違規排放廢氣污染物,同時回避履行披露義務,而投資這些水泥上市公司的國內外知名投資機構對此也表現漠然。上市企業為何冷漠回應污染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水泥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有很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水泥行業會帶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在水泥生產過程中,粉磨等工藝需要消耗大量的燃料和電能,同時釋放出顆粒物等污染物質,由此對灰霾天氣的形成有著直接的影響。此外,水泥行業還是溫室氣體和重金屬汞的主要工業排放源之一。目前,我國的水泥產業規模巨大,然而許多水泥企業存在著環境違規記錄。因此,在水泥行業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顯得尤為重要和急迫。筆者認為,必須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是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企業在自身發展過程中,要主動對人與自然、對社會與環境負責任。一方面,企業領導要以社會為重,恪守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另一方面,企業每個員工也要認真學習領會我國環保、勞動、安全生產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和規定,并認真遵守。
二是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目前,在我國缺乏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基礎和力量的情況下,政府發揮引導和推進作用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應積極改變企業的思維模式和發展模式,將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安全等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視為企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使之體現在制度設計和工作安排中。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和評估,從經濟、社會和環境3方面對企業定期評估,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對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進行表彰;對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提出批評或懲罰,從而引導企業轉變觀念,向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向發展。
三是發揮法制的強制作用。企業社會責任必須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使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當前,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建設,必須在《公司法》的總則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守法行為,使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和《勞動保護法》等。有關部門也必須切實負起責任,積極宣傳推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同時,采取有力的獎懲措施,加大企業違反社會責任的成本,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使更多企業成為推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優秀企業。對于有損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需要以更大的勇氣和力度,通過法律和控制投資等方式來制約這種現象的發生。
四是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盡快建立公眾監督機制,通過電視、網絡等渠道監督企業的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到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運動中來,營造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