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拍腦門”決策,接受采訪的工業企業和環保企業負責人認為,應摒棄環保政策制定和執行中的“長官意志”,盡快制定出臺pm2.5治理的中長期時間表和路線圖。一方面,避免微觀政策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明確企業的投資和回報預期;另一方面,避免政策頻變導致大氣污染治理產業大起大落,影響環保產業的健康發展。
在越位之外,環保監管更多體現為缺位,國家環保政策常常遭遇“軟執行”。山西省一家焦化企業副總經理表示,上級部門出臺了環保新標準,要求今年起施行,當地有一半以上企業不合格。為照顧這些企業,地方政府自己給了2年“緩沖期”,2年后才完全執行,“這是在淘汰還是鼓勵落后企業呢?”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投巨資搞環保,卻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境地。中部一家煤化工企業負責人訴苦說:“我們環保投入已超過1億元,包括除塵站、脫硫設備等,導致產品在價格競爭上處于劣勢。公司產品每噸賣1100元,而別人每噸只賣1000元,結果市場只認不搞環保企業的產品。”
“違規排污有得賺”更成為企業違法排污的“護身符”。甘肅省一化工企業負責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年產1000萬噸的水泥廠,如果投運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脫硝設備,每年將增加成本超過5000萬元,但停用1天就能省幾十萬元,即便被環保部門查處,最多也只是被罰款20萬元。因此,有的企業寧交罰款、排污費,也不去治理。
山西省太原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也有同感。該人士說,一些企業只在應付上級檢查時才開啟環保設備,平日里設備閑置或不能持續穩定運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即便被逮個現行,一般也只處罰10萬元上下,起不到打擊作用。
“為有效遏制企業違法排污現象,應加大環境違法執法和懲處力度!”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等專家呼吁,取消違法排污罰款最高限額規定,采取“按日計罰”,對企業違規排污的,一經查實一罰到“死”,從而形成強大的法律震懾力,讓保護環境成為企業的理性選擇。實際上,上個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已有類似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但由于“按日計罰”條款一度在一審草案稿中被刪除,該條款能否最終進入《環境保護法》還存在不確定性。
環保部部長日前在環保部黨組擴大會議上強調,抓緊推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對此,專家建議,應該乘著相關法律修訂的東風,設置一條不折不扣的法律“高壓線”,嚴厲打擊那些包庇違法排污企業、項目環評“睜只眼閉只眼”、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行政違法行為,并嚴肅處理相關部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