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新要求,《規定》詳細闡述了明確的價格標準規則,補充完善了部分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全面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法治支持。
在明碼標價方面,《規定》明確了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標明的主要價格要素和標價原則,并對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明碼標價形式作出了靈活規定。授權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充分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規定特定商品或服務應標明的價格信息,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在價格欺詐識別方面,明確了經營者在價格比較、折扣、降價活動中的具體要求,列出了典型的價格欺詐,強調價格欺詐的識別應以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為重要因素,并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合理區分價格欺詐和非價格欺詐,明確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實際交易價格可以使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的價格折扣,不屬于價格欺詐。
在法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規定》堅持過罰原則,明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和其他價格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規定,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