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消息,為加強汾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山西將對未持證企業非法排污等問題加大處罰力度,最高或罰款一百萬元。
據介紹,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已于9月30日通過關于修改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有15處修改。
條例規定,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外,還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關閉;對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裝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運行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排放焦油渣、劇毒廢液的企業,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明確,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增加廢渣禁排的種類和方式,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 化 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納入禁排種類等,力求讓這條山西的母親河水量豐起來、水質好起來、風光美起來。
來源:百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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