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訊 11月22日,北京市環保局發布〔2016〕1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山西華豹涂料有限公司因在生產作業時直排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被處罰款20萬元。
11月23日訊 11月22日,北京市環保局發布〔2016〕1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山西華豹涂料有限公司因在生產作業時直排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被處罰款20萬元。
京環保監察罰字〔2016〕1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6月27日,北京市環保局對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楊公莊 1 號的中車北京二七機車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將涂料調配間及涂裝業務整體外包給山西華豹涂料有限公司。該涂料調配間(調漆房)未密閉作業,且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涂料調配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直接向大氣中排放。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現場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油漆用量說明等證據為憑。
北京市環保局認為,山西華豹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市環保局于2016年8月22日告知該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該單位有要求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山西華豹涂料有限公司未要求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京環保監察聽告字〔2016〕116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1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項的規定,北京市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3日內改正,處二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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