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結合新形勢下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需要,有效監(jiān)控生豬產品安全,昆明市對原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一旦發(fā)現(xiàn)生豬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時,立即停產并召回已上市的產品進行銷毀。條例要求,今后昆明市生豬屠宰廠(場)將建立起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至質量追溯系統(tǒng)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兩年。在發(fā)現(xiàn)屠宰廠生豬產品不安全時,立即要求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shù)厣虅招姓鞴懿块T報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單位也要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生豬產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有禁止銷售生豬產品,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來源:云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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