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2]47號
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準,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繼續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為加強對2012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我們制定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對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省(市)(以下簡稱試點省(市))的指導,規范試點省(市)自行發債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2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第三條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債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2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第四條 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2年政府債券期限為3年、5年和7年,試點省(市)最多可以發行三種期限債券,每種期限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本地區發債規模限額的50%(含50%)。
第五條 試點省(市)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第六條 試點省(市)財政廳(局、委)應當與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可以委托其在試點省(市)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七條 試點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試點省(市)提供發債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第八條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第九條 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來源:本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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