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12-04-17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為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現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4月18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稅則號列為4805911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7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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