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工作程序,推動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促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可對行政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飛行檢查。
第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
(一)餐飲服務單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餐飲服務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四)其他有必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對被檢查單位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七條 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進行檢查。
第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事項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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