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彭州市天彭鎮新民西街的龍先生訴稱,8月15日,他帶著小孩在彭州市某百貨超市花3.9元購買了1袋乳酸菌飲料,小孩在喝飲料時,發現味道與往常不一樣。龍先生找超市討說法未果,投訴至天彭工商所。
天彭工商所經調查后確認,該飲料有異味屬實,但飲料有質檢合格報告,且包裝完好無損,飲料未過期。到底什么原因所致?執法人員經過檢查后認為,近段時間持續高溫,超市方對乳酸菌飲料的儲存,超出了飲料“常溫保存”的條件,所以產生異味是儲存不當所致。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超市方按該飲料原價3.9元退還貨款。另外,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即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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