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岳君實習生王志堂日前,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進一步劃分了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中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監管主體。
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建立了許可和登記制度。辦法規定,設立有形市場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場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分別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并經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設立零售食品攤販和餐飲食品攤販,分別經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持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的必備條件,生產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還設立了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生產經營記錄、票據、臺賬管理、索證索票管理、出廠檢驗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針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定了不同的經營管理要求。
為了促進監管工作在基層的落實,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建制村、社區聘用食品安全監督員。
辦法還對食品安全問題中舉報、獎勵及相關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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