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買的茶葉,標簽上注明是新茶,可到今年11月1日就過期。“如果商家提前告知,我肯定不會買。”南昌何女士據此向商家提出10倍賠償,但遭到拒絕。
據何女士介紹,10月22日,她在南昌市疊山路一家大型超市的茶葉專柜,花88元購買了一款綠茶,其分包商為南昌森中茶廠。11月3日,何女士在茶葉外包裝一個不顯眼的地方,發現茶葉的保質期是2012年10月31日。“已經過期了。如果當初購買時商家告知茶葉快要過期,我當然不會買。”當即,何女士前往該茶葉專柜,要求對方給予10倍賠償,但遭到拒絕。
11月7日,南昌森中茶廠負責銷售的李經理解釋稱,何女士買的茶葉是今年的新茶,這一點何女士也沒有否認,只是茶葉外包裝日期印錯了,實際保質期應該是2013年10月31日。經記者協調,南昌森中茶廠同意退還88元,并贈送兩盒新茶作為補償。對此,何女士表示同意。
來源:第一茶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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