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和水產局聯合印發津財農[2012]42號文件,對天津市開展海洋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辦法規定如下: 一、補貼范圍
在我市漁港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船舶證書(船舶產權證、船舶登記證、船舶檢驗證,簡稱“三證”)齊全且有效,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的海洋漁業船舶(不含漁業執法船舶);持有我市漁港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船員證書,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的我市海洋漁業船舶的漁民(船員)。
二、補貼險種和補貼標準
(一)漁船綜合保險
保險金額為參保船值的50% ,保險費率為2% ,財政補貼保費的50% ,其余50%由參保人(船東)承擔。
(二)漁民人參平安保險(雇主險)
每份保險金額為1萬元,每份保費為50元。參保1---10份的不予補貼;參保11---20份的,財政補貼保費的50% ,高于20份(最多可參保40份)以上的部分,財政不予補貼。
(三)財政補貼資金來源及承擔比例
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濱海新區財政各負擔50% 。
此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試行。(含真)
來源:中國水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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