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頭人一股獨大,普通社員根本不知道財務狀況,不能參與管理和經營,也得不到利益保障……記者近日在農村采訪時了解到,農業合作組織“大戶壟斷化”現象比較普遍。
蘇南某市的一家茶葉合作社號稱有1000多名社員,理事長原本是茶葉種植和經銷大戶。合作社成立后,社員采摘的鮮葉都交給合作社統一加工,而茶葉加工企業以及茶葉品牌由理事長個人所有。一位王姓社員說,鮮葉收購價格的確比往年高了一點,社員有所增收,但是,普通社員并不了解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不清楚合作社究竟賺了多少錢。合作社的年終分紅是象征性的,每戶多的不過上千元,少的只有幾百元。“理事長本人這幾年肯定賺多了,豪車就有好幾輛,還修了一個莊園。”這位社員說。
不少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是為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和資金扶助。蘇南另一個市有多家葡萄合作社,記者了解到,這里一些種植葡萄的農民竟被“分身”,一個農戶加入了幾家合作社。問及原因,農民說,幾個種植和經銷大戶都找上門來,允諾給予一些好處,他們就加入了。至于大戶為什么要求農民“湊數”成為社員,該市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說,這是因為合作社成立后,可以拿到農業管理部門的項目經費和扶持經費,經費從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而單個的農民是拿不到這筆錢的。“申請項目時,管理部門對社員數量會有要求,因此我們經常遇到合作社負責人前來要求增加社員數量,而現在工商部門對合作社社員的登記要求很低,拿個身份證就行。”
國家出臺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規要求,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設立檢察委員會或監察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財,合作社賬目必須公開。但據記者了解,合作組織監察員往往由牽頭人指定,真正公開財務并鼓勵社員入股的農業合作組織很少,不少合作社實際上還停留在“大戶(經紀人)+農戶”的松散聯合階段,難以真正組織起來闖蕩市場、抵御市場風險。由于合作社內部信息不對稱,有的合作社甚至成為牽頭人鉆政策空子的工具。這些現象亟待引起有關部門重視。(朱新法)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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