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11日電(記者周銳)貴州茅臺對旗下降價經銷商開具罰款一事近來引發各方熱議。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11日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指出,根據中國《反壟斷法》對“縱向壟斷協議”的相關規定,茅臺此舉或招致反壟斷調查。
日前,有媒體爆出,茅臺向內部客戶系統下發通報文件,內容是對重慶永州市永州皇卓商貿有限公司、西藏亞雄名酒食品經營部、玉林百興盛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的懲罰措施。對以上3家經銷商由于低價和串貨被處以暫停執行茅臺酒合同計劃,并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
有分析人士稱,伴隨著供求關系的改變,高端白酒脫離成本和合理利潤范疇的高價格已很難持續,如果其繼續拒絕“放低身段”,無論在社會責任層面還是市場需求層面都可能會逐漸被邊緣化。而相比于這些可能在未來逐漸顯現的問題,茅臺“限價令”帶來的麻煩或將在短時間內體現。
受三星等六家國際液晶面板生產企業因價格壟斷遭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新聞的推動,“反壟斷”近來成為網絡上的熱門詞匯。有網友就詢問說,茅臺對最低價格的限定是否也屬于價格壟斷行為?
“茅臺的‘限價令’涉嫌價格的維持、固定,肯定有縱向壟斷的嫌疑”,英國富而德律師事務所中國區主管反壟斷業務的合伙人韓亮(michaelhan)告訴中新社記者,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韓亮說,縱向壟斷消除了同一個品牌內的競爭,以茅臺為例,如果其經銷商之間是可以競爭的,其價格肯定不會向現在這樣虛高,消費者也能從中獲益。他表示,發改委近期對汽車生產商發起的反壟斷調查就涉及縱向壟斷問題,從這個角度講,茅臺的“限價令”也很可能招致反壟斷調查。
黃勇分析說,在“縱向壟斷”調查的具體操作上,國際上目前有兩種路徑:其一是“本身違法原則”,即只要有“限定最低價格”情況發生,即判定為違法;另一種是“合理分析原則”,這種模式需要進一步評估“限定最低價格”對競爭所產生的影響。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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