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1000總噸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運輸艇筏,必須參加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并取得締約國主管機關簽發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為了保證我國遠洋漁船統一、有效執行《公約》,減少和避免被港口國滯留現象,促進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日前,農業部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自通知下發之日起,1000總噸以上中國籍遠洋漁船的所有人,應當向具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承保資質的保險機構,為其漁船投保獨立
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財務保證,保險單或者財務保證應當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險人、保證期限等內容。燃油污染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的具體保障金額最低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有關船舶民事責任限額,以保障遠洋漁船不會因違反《公約》和港口國的法律規定而被拒絕進港或滯留。
二是1000總噸以上中國籍遠洋漁船的所有人,在為其漁船投保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后,應當向漁業船舶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港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并提交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保險單或其他財務保證單據和《證書》申請表。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船可由漁業船舶所有人向農業部漁業局直接申請。《證書》有效期不超過燃油污染保險合同或其他財務保證的有效期。《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應隨船攜帶備查,副本留存發證機關。
三是鑒于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專業性,為了減少投保成本,提高賠付能力,遠洋漁業企業可在自愿基礎上進行集中統保,具體辦法由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制定并報農業部漁業局同意后實施。同時,為了切實保證有關保險單據和《證書》與《公約》的一致性、保障我國漁業船舶合
法權益,主管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專業保險經紀顧問機構進行專業咨詢,提出咨詢意見。
來源:中國水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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