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下鄉是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這既可以成為投資者、農民和國家獲得共贏的局面,也有可能走向農民被迫交出有限利益的境況。《沒有土地的村莊》一文報道的就是第二種情況。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農民與農村土地之間的關系是農村最重要的經濟關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關系。在資本下鄉推進規模經營時,我們決不能忽視農民的存在以及他們的利益訴求。
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和凌駕法律之上
張曉山指出,承包土地流轉首先必須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自愿。地方政府在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時,其政策取向往往是引入業主進行規模化經營。因為需要連片的土地,一般會涉及到整個村,這樣就可能出現違背部分農民意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強制性”流轉的現象。
那么,勝利村這種三番五次做工作讓農民放棄土地經營權算不算違背農民意愿呢?張曉山分析說,在勝利村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為了流轉土地,由村干部挨家挨戶收《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承包合同,看到群眾不愿意時,臨港開發區動員了轄區內“很有工作能力”的各村書記來勝利村給“釘子戶”們做工作。在這整個過程中,似乎沒有強制,但通過各種形式的柔性“做工作”。實際上是違背了農民自己的意愿。
張曉山指出,承包土地流轉還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根據上述法規,張曉山認為,這件案例中地方政府與村委會的做法顯然與上述法律相違背。此外,在這個案例中,村委會與受讓方簽的是30年的租期,超過承包期14年。違反了國家有關“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基本法律原則和政策底線。
推進規模化經營不能無視農民的利益
關于農民的物質利益,一種標準的說法是,流轉土地對流轉農戶是有好處的,因為公司連片開發后,原來承包地的農戶可以得到兩份收入,一份是租金收入,一份是被公司雇用的工資收入,這樣他們的收入會增加。但是張曉山指出,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況,建立在土地被流轉的勞動力能在農業內或農業外充分就業的基礎上。但對相當一部分老弱或有家室之累的農民來說,這是很難做到的。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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