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確實出現一些名義為民、實則損民的現象,如過去個別地方農民集中上樓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實踐中,侵害了農民的權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申衛星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農民日報》4月17日以《沒有土地的村莊》為題,整版報道了青島市黃島區勝利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由村委會租賃給某地產公司的事例,這個典型事例再次表明,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急需保護,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和凌駕法律之上。
流轉過程中應關注是否自愿和價格的公允性
申衛星表示,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是本次討論的案例中,其關鍵不在于是否允許流轉,而在于是否是自愿流轉和流轉價格的公允性。
“從新聞報道可以看出,此次勝利村的土地流轉,顯然存在著死纏爛磨下村民不得不轉讓的事實?!鄙晷l星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從村民尹懷德說的“租給誰都沒見過的人”來看,村集體包辦顯然違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為關鍵的是流轉價格的公允性,每畝800元的低價轉讓,連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滿足。而另一方面,村集體卻又加價200元再轉讓給房地產企業,顯然是對農民利益的攫取。”申衛星認為,不能借口規?;洜I,而對農民利益進行掠奪。
要讓法律成為實踐和行動中的法律
“2007年《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列入用益物權。物權的效力意味著發包人不得再隨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隨意變更權利的內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權利的行使?!鄙晷l星認為,《物權法》明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民對土地的權利,鞏固了中國農村經濟制度的根本。然而現實生活中仍存在不少發包人隨意撕毀承包合同、損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這表明法律規定要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遵守執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農民的私權財產。
申衛星強調,根據《物權法》第120條的規定,一旦土地發包出去,村集體是無權干預農民作為用益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農民是自己耕種,還是委托集體統一流轉,完全取決于農民的自愿。同時,多少錢一畝進行流轉,也是完全按照市場規律,由農民和受讓人公平協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包辦的行為。否則,法律規定將會成為一紙具文?!?/p> 來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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