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記者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采訪了兩高負責人。當記者問:演藝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要承擔責任?負責人說,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新聞詳見本報4日3版)
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問題,要不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值得探究。近年來,明星代言食品出的問題已經很多,人們對明星的食品虛假代言感到憤怒。例如,當年的“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后,曾經代言過三鹿奶粉廣告的諸位明星就深陷“廣告門”,有人甚至提出,代言三鹿的明星應該將廣告費拿出來給患兒治病。因為廣告的“幫兇”作用,才導致那么多無辜的嬰幼兒受害。然而,某些代言明星竟然擺出一副“與我無關”的姿態,著實令人莫名驚詫。
應當說我國對于明星代言的立法顯得不足,在實施的《廣告法》中關于明星代言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即使在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中有“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盡管說這個規定中的個人包含了明星這個主體,但也沒有明確表明,明星在食品代言中如果所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我國哪部法律直接點到明星代言食品的問題,不過,這次兩高負責人對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中,突出說明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要依法追責,可以說在這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這也為日后打擊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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