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月5日新華社)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現實生活中,媒體干了監管部門的活,食品安全問題每當被輿論曝光后,監管部門才千呼萬喚始出來。沒有嚴格的問責機制,監管人員就會失去敬畏感,思想上開起小差,監管過程中容易打盹,致使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食品蒙混過關,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直接聯通著民眾的神經中樞,食品問題頻發,就會折損消費者對國內食品的信任度,以至于在某些國人的腦海中已經烙印著“外國的月亮比國內的圓”的意識,對外國食品盲目崇拜,對國內食品心存畏戒。然而,立足國情,解決中國13億人口的吃喝問題,必須靠自給,政府要下大決心、下大力氣重塑民眾對國內食品安全的信任。
今年兩會通過了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旨在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和責任。而“兩院”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又給食品監管工作注入了一針“強心劑”,倒逼監管人員在其位謀其政,煉就一雙“火眼金睛”,從食品的源頭到工廠加工、合格出廠以及進入到流通領域的各個環節,都要層層把關,確保國民能吃上放心的食品,否則,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相關人員將面臨嚴厲問責。
重典之下必少莽夫,想驅散濃罩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陰霾”,必須鑄造一把鋒利的“達摩克利斯劍”,時刻將之懸掛在監管者的心中,讓食品安全的警鐘在其耳畔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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