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該司法解釋自5月4日起施行。
食品犯罪認定情形首次細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兩個基本罪名?!督忉尅肥状螌@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和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其中,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督忉尅访鞔_規定,只要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規定的危險,增強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為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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