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賈女士在沃爾瑪超市宣武門店購物時,因地面濕滑摔倒,后被不明液體燒傷,因此上訴要求賠償。昨日,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賠償賈女士醫療費等共計5700余元。
雖然沃爾瑪超市辯稱賈女士所受損傷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但法院認為,賈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因員工用清潔劑清潔地面,導致賈女士滑倒皮膚燒傷,超市未能盡到保障賈女士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沃爾瑪宣武門店是沃爾瑪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故賠償責任應由沃爾瑪公司承擔。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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