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市境內河流、水庫等水域進行電魚、炸魚、毒魚等違法活動,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為有效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我市境內河流、水庫、塘壩、溝渠等水域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對電魚、炸魚、毒魚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由漁政管理部門沒收電捕工具(裝備),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安部門對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 36號)規定,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予以立案追訴。
三、禁止制造、銷售用于電魚、炸魚、毒魚的物品和工具。對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由漁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生產、銷售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從事電魚、炸魚、毒魚及相關違法活動的,必須在7月30日前到當地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主動交出所持電捕作業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非法制造、持有、買賣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電捕作業工具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登記或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者,一經查實,依法從嚴處理。
五、對阻礙漁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河南省農業廳水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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