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費者朱女士和姑姑去漢麗軒餐廳繽紛五洲店就餐,因盤里幾根培根肉沒吃完,被要求額外付20元成本補償費。30日,朱女士向記者反映,餐廳如此懲罰,讓人難以接受。
"盤里剩余150克沒吃完,剩余酒水飲料超過瓶子容量的20%,將按此菜品、酒水飲料的進價收費。"6月30日,記者在該店入口處看到了這樣的提示。
該餐廳的經理李先生表示,為了制止顧客的浪費行為,他們如此收取成本補償費已經有3個月左右的時間了。不過,規定雖然是150克以上,實際執行時,不是浪費特別嚴重的,一般不額外收取成本補償費。被額外收取補償費的,浪費的食物都遠遠超過150克。3個月里,他們最高收過40元的成本補償費。
餐廳收取成本補償有何法律依據?李先生表示,國家提倡節儉,這是他們收費的依據,并且這一收費行為是總公司的規定。
對于自助餐廳向浪費嚴重的顧客收取成本補償費的問題,工商部門、法律界人士態度不一。
6月30日13:30,濟南市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此事超出他們的處理范圍。
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洪明認為,餐廳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無處罰消費者的權利。不過,餐廳有提醒消費者合理掌握自己食用量的權利和義務。遇到故意浪費的行為,原則上需要協商解決補償問題。當然,這一補償必須建立在充分掌握對方是故意浪費的證據基礎之上。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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