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晚,史先生在萬龍洲海鮮酒樓阜外大街店的包間內就餐時不慎摔倒,被墻上裝飾的金屬片割傷右手。事發(fā)后,史先生曾多次找到酒樓,希望獲得相應賠償,但雙方始終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史先生將酒樓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萬龍洲海鮮酒樓賠償史先生各項損失共計近5萬元。
一審判決后,萬龍洲海鮮酒樓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間,史先生和酒樓方面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的該項認定所依據的事實較為清楚,并無不當。萬龍洲酒樓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于當天的就餐費用沒有進行處理的問題,市一中院認為,此問題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就此糾紛,雙方可另行尋求解決。最終,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食品產業(y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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