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某飯店的服務員拿著市民武先生的iphone5手機和107元現金,據說是去結賬,卻消失在飯店大堂,一去不回,前后不到5分鐘。
記者了解到,該服務員是用偽造身份證順利入職。武先生認為,手機在飯店被“騙”走了,理應由飯店承擔賠償。但飯店一方卻執意應由“當事人”賠償。武先生于是要求飯店將此服務員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卻遭到飯店總部的拒絕。
究竟賠償該由誰承擔?北京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商家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個人財產安全。服務員的行為屬于秘密侵占,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在飯店經營場所范圍內,服務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虛構事實,侵占消費者的個人財產,理應由飯店承擔賠償。對于賠償者的認定,邱律師認為,對于餐飲連鎖店,如果分店有獨立法人,則由分店承擔,若沒有,則由飯店總部承擔。
經調解,飯店已經與武先生達成和解,同意賠償武先生女友現金共計4500元。此外,辦案民警提示消費者,在外就餐遇到此類情況,切勿將手機直接交給對方,要跟隨服務人員辦理相關服務,避免損失。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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