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今年27歲,他有個不到兩歲的兒子。今年4月27日,他在濱江逛超市時購買了兩盒養生堂“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又名“成長快樂牌乳鈣混合膠型凝膠糖果”),胡先生說東西是買給兒子吃的。付款后胡先生仔細查看產品的配料表,這才發現該產品的配料中包含了菊粉和乳礦物鹽成分。
胡先生說,經過查詢,早在2009年衛生部發布的相關標準中,明確指出菊粉可以使用在各類食品,但不包括嬰幼兒(3歲及3歲以下兒童)食品;同時衛生部2009年第18號公告,也明確指出乳礦物鹽的適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但其包裝上未標注不適宜人群。
胡先生認為,這可以理解為生產廠商有意誘導消費者去聯想該產品是適合嬰幼兒食用的。于是他找超市要求退一賠十,結果遭到拒絕。
對此,生產廠商回應說“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是糖果而不是嬰幼兒食品”。他們認為,胡先生可能是混淆了國家食品分類,認為只要是嬰幼兒能吃的食品都是“嬰幼兒食品”,或者認為食品上標識“嬰幼兒可以食用”就是嬰幼兒食品。
在工商部門調解無果后,胡先生將超市(第一、第二被告華潤萬家浙江總公司、華潤萬家濱江超市)和快樂乳鈣q片生產廠家(海南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和杭州吉典食品有限公司)告到杭州濱江區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各種損失1.3萬余元。
官司昨日下午雖然最終以生產廠家同意退貨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為條件和解,但胡先生覺得自己心中的疑團“菊粉和乳礦物鹽嬰幼兒食用多少會給健康帶來影響”還沒有解開。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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