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號
《寧波市海塘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盧子躍
2013年6月1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塘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塘是指抗御風暴潮災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內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塘身、防浪墻、消浪防沖設施、護塘河、護塘地、沿塘水閘等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海塘建設、管理以及與海塘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塘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塘的建設、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園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海塘管理機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海塘的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專用海塘由專用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專用海塘的建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旅游、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海塘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海塘搶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塘設施和依法參加海塘搶險的義務。
在海塘建設、管理和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海塘建設和涉及海塘安全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省海塘建設總體規劃和市海塘建設區域規劃的要求進行。
第七條市海塘建設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海塘建設區域規劃編制海塘建設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按照海塘保護對象的規模和重要性,本市海塘劃分為下列五個級別:
來源: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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