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污染事故近年來頻繁發生,給廣大漁民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由于有關各方對漁業污染事故處理主體不明確,致使很多漁業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
漁業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不了解法律規定,漁民往往會直接找環保部門投訴。同時,一些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對法律研究得不透徹,為避免事態擴大或造成越級上訪,通常利用行政手段協調解決漁業污染事故賠償案件。這就更讓群眾認為漁業污染發生后應當找環保部門處理。
這其實是一個誤區。事實上,環保部門并不是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的責任主體。筆者認為,各級環保部門應把握好以下4個要點,以便能夠從容應對漁業污染事故的處理。
明確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的責任主體。《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第八十六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九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由此可以判斷,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
另外,根據農業部頒布的《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和《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漁業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時,應當采集魚樣、水樣并由具備漁業污染事故鑒定資格的單位做出鑒定結論,從而確定死魚的性質、污染物及污染源。這就對漁業污染事故的鑒定和歸口管理職責做了明確規定,也明確了環保部門不是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的職能部門。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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