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海寧市漁業資源保護力度,維護生態環境,保障漁業生產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違者將沒收其爆炸物、有毒物、電漁器具及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非法制造、銷售炸魚、毒魚、電魚器具。違者將沒收非法器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禁無證捕撈。違者將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四、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在國有外蕩進行水產養殖。違者將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嚴禁在市級河道及建成區范圍內設置固定網具;禁止銷售非法漁獲物。
六、嚴禁阻礙、拒絕農經、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者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海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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