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凌晨,楊某來到橋頭鎮某面包店購買生日蛋糕,期間因未配送刀叉與店長李某發生爭執。不久后,楊某伙同阿強、阿威、阿遠等幾人到面包店毆打李某致傷,隨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李某所受的損傷為輕傷,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
隨后,楊某因侵犯李某健康權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然而,受害人李某認為,楊某導致其無法正常上班,還要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要求楊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6萬余元。多次交涉未果后,李某又將楊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賠60010.80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表示服判息訴,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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