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此外,食品安全法還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同時,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而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為此,食品安全法中還明確規定了責令召回制度。
(記者 毛焯/報道)
相關新聞>>
解讀《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城市晚報訊 從2006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一項重要法律。
大體來說,《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如下三個方面。
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區域,不得生產農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
轉基因農產品,應按規定進行標識。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規定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才可以銷售。
違反質量安全標準,責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可以對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責令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對責任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毛焯 實習生 萬佳佳/報道)
作者:毛焯
來源:城市晚報(長春)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