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民張先生在揚中市揚子中路的一家超市,購買了每袋售價20.50元的鹵汁牛筋18袋,發現其中15袋生產日期顯示為“20120612a2”,保質期一年,遂認為鹵汁牛筋已過保質期1天,要求超市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退一賠十,請求市消協幫助他責令超市退還購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075.00元,但超市卻不承認食品過期。
于是鎮江市消協展開了調查,并請教了質監、食藥監、工商等部門,主要張先生買的食品,保質期時間正好在一個臨界點上,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也沒有明確表述。
鎮江工商局食品處處長鎖勇就張先生的投訴,提出了一個辦法,建議生產廠家改變標注方式,以免產生歧義,比如“保質日期截止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請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前食用”。
法官則表示今年6月12日只能算到期,6月13日才能算過期。根據這條法規和高院的司法解釋,張先生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退一賠十”的要求,前提就不成立了。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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