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21時左右,冷水河四級發電站合同工許某、吳某、彭某三人到麻旺鎮平橋村衛生站買了20瓶(每瓶60毫升)甲氰菊酯。大約22時左右,三人在平橋村一組冷水河馮家堰堤上游200米處的河中投放20瓶甲氰菊酯,共同實施毒魚,致使該河下游河段少量魚蝦被毒死,漁業資源受到一定破壞,同時導致下游約1000米處引用該河河水作為水源的酉陽縣鑫匯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匯公司)和酉陽縣新漢業特種水產養殖公司(以下簡稱新漢業公司)的虹鱒、金鱒大量死亡,給二企業(均為我縣招商引資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雙方當事人就損害賠償事宜申請麻旺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麻旺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糾紛作一次性終結處理,許某、吳某、彭某三人共同賠償鑫匯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共同賠償新漢業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縣漁政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三十九條之規定,對三人均作出漁業行政處罰4000元共計1.2萬元的處罰決定。
許某、吳某、彭某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來源:酉陽縣漁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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