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榮和燒坊發往北京的一批酒到京后,被茅臺打假辦扣留。隨后,茅臺起訴了榮和燒坊,并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
而就在榮和燒坊應訴茅臺商標侵權案的同時,榮和燒坊也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起訴茅臺非法扣押酒。
最后茅臺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勝訴,法院要求榮和燒坊賠償茅臺20萬元。
榮和燒坊不僅不服一審判決中對于商標圖形侵權的判決,還對于反訴茅臺非法扣留榮和燒坊千萬元酒的案件未被同時審理而耿耿于懷。
一審判決是榮和燒坊外包裝侵權,二審也應該是圍繞商標是否侵權而審理,而非找酒官司。
8月2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榮和燒坊律師提出了幾個問題,但是他們沒有做出具體的回答,目前,榮和燒坊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證據,二審結果如何,要看法院的判決。
來源:食品產業網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