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撫府發[2013]8號《關于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的實施意見》和豐府辦字[2013]38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保護我縣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出發,近日,南豐縣已完成了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及可養區的劃定方案。
1、 把縣城規劃區、各鄉(鎮、場)規劃區、風景名勝區、工業園區、飲用水保護區、各村莊居民區500米以內、水庫河流500米以內、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劃定為禁養區。
2、 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如:縣城規劃區周邊500-2000米范圍內的區域,鄉鎮城鎮規劃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等劃定為限養區。
3、 按規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但是,在可養區范圍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項目選址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不得影響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不得利用水稻耕地新建養殖場。
來源:江西農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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