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向本報反映,近日在超市購買了生鮮豬肉,銷售員介紹說豬肉是綠色食品,但卻無法證明,而且豬肉包裝袋上貼的價簽跟實物不一樣。
張先生介紹,他一次性在超市購買了約200元錢的生鮮豬肉,介紹說是綠色食品,超市零售價是24.8元/斤。
張先生表示自己在結賬時發現豬肉外包裝上貼的價簽上是豬蹄,銷售人員表示不小心貼錯了價簽,但新帖的標簽寫的是瘦肉,超市工作人員和銷售商工作人員答復可以退貨,此外張先生表示自己從工作人員處得知購買的豬肉并非綠色食品,只是普通豬肉。張先生想知道銷售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欺詐,該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在這一事件中,張先生若要向銷售商主張權利,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商家曾向其介紹銷售的豬肉為綠色食品。
來源:遼寧消費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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