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烹協叫板工商不止是權益之爭,更是管理市場關系的方式之爭。一方面,公共管理層面應從市場收回有形的手,通過健全市場規則、壯大社會組織,把諸多的關系交給微觀層面自主調節;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層面應著力構建爭議協商機制,通過溝通、辯論,求同存異,中止爭議,形成共識,繼而確立新的規則?!?/p>
中國烹飪協會12月12日發表公開信,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就北京市工商局發布“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道歉。中烹協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充分選擇的自由。餐飲業與壟斷行業不同,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而且目前《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條文中,并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等行為劃規于違法范疇。
中國烹飪協會基于行業的共同利益,就“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格式條款叫板工商總局,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可以理解。只是這樣的意見表達在北京工商局裁決的結果之后,不難看出,裁決具有單向性甚至可以認為是屈從于某種民意傾向的單方表達。
“禁止自帶酒水”之類的餐飲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爭議由來已久,行業與消費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場,自然會形成相反的兩種意見,而各持己見之中,所運用的都是《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也就是說,這些爭議來源于對這些法律法規利己性的選擇,同時也緣于相關法律法規留出的模糊地帶。
當然,法律法規不可能詳盡“毛孔”,之于餐飲業即是每個細小而具體的經營行為。換言之,在遵從法律法規之時,需要相應的利益調節機制,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協從而實行雙贏。具體到消費關系,首先有市場法則這只看不見的手,即商家服務供給的選擇權和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權利。應該說餐飲行業的充分競爭,賦予了消費者更有利的權益保障。
但是,僅此還遠遠不夠,對等的消費關系還取決于雙方權益在現實法律實踐中的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費提供中處于主動地位,另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機制并不充分。比如,行業有行業協會,可以由整體關聯利益形成團體,擁有充分的話語權。消費者則相反,維權司法機制培育不充分,公益性維權組織又發育不良,消費者的話語權相對暗弱了許多。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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