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地方的村集體越俎代庖,不尊重農民意愿,不與農民商量就直接充當土地流轉主體,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將土地流轉給第三方,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內容理解不透出現偏差或受利益驅使,有的地方村集體漠視甚至違背農民意愿,勸誘、強制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甚至有的村集體干脆“為民做主”,代替農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給農村社會和諧埋下了不穩定因素。
農民承包土地“被流轉”的行為導致村集體行為上的違法。村集體必須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明晰自己的角色,厘清自己的職能,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努力把握政策導向,創造發展環境,加強服務管理的同時,又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按依法自愿原則促進土地流轉。
自愿性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土地流轉的啟動和終止都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村集體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農民簽訂流轉合同,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強迫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土地流轉,而要和農民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適當加以引導,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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