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對夫婦到云南玉溪市易門縣租房加工病死雞運到四川省攀枝花市銷售獲利,被易門縣法院分別被判處1年至1年零3月有期徒刑,并各被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徐定貴、劉朝菊夫婦從老家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到易門縣六街街道租賃房屋,并購置了脫毛機和9臺冰箱加工病死雞出售謀取非法利益。2013年7月至10月間,由徐定貴多次到易門縣龍泉街道水橋、林仕橋養雞場,以1角至二元不等的價格向養殖戶以低價收購病死雞,拉到出租房內與劉朝菊一起對病死雞進行脫毛、沖洗、分割、冰凍等加工程序后,運至四川省攀枝花以每市斤四至五元不等的價格投放市場銷售,期間共賣出一千余公斤左右病死雞,獲得贓款10000余元。
2013年10月,正在加工病死雞的徐定貴、劉朝菊被易門縣畜牧獸醫局、易門縣公安局、易門縣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調查組查獲,當場扣押正在加工和加工好的病死雞732公斤,經取樣送云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心檢測,徐定貴、劉朝菊加工的病死雞中檢測出雞新城疫病毒,屬于國家一類動物疫病。破案后,二被告人退出銷售病死雞贓款1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定貴、劉朝菊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歸案后,被告人徐定貴、劉朝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出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定貴、劉朝菊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徐定貴、劉朝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為保護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法于4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徐定貴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劉朝菊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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