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在餐廳拿啤酒時,啤酒瓶突然爆炸傷其面部。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啤酒生產商賠償孫先生1萬余元。
2012年5月,孫先生在一家餐廳用餐時,因餐廳規定啤酒自取,他便自行拿取,不料啤酒瓶爆炸傷其面部。去年8月,孫先生將啤酒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4萬余元。
啤酒公司辯稱,孫先生未在法庭上出示酒瓶,故無法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不能證明啤酒瓶存在質量缺陷。一審法院判決啤酒公司賠償1萬余元后,啤酒公司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啤酒瓶爆炸后,啤酒公司客服人員到現場查看,并確認爆炸的啤酒瓶確系其公司生產,且與孫先生協商了賠償事宜,各方均有義務對爆炸的啤酒瓶進行妥善保管。后該啤酒瓶不知所蹤,孫先生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爆炸的啤酒瓶存在質量缺陷,一審法院認定啤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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