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白法院9日發布消息稱,當地兩名不法商人為牟取暴利,在加工海參出售過程中,竟添加工業堿和雙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質。近日,該兩名商人因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別判刑三年和一年半。
據了解,去年1月,茂名市警方經過深入摸排,鎖定電白縣民營科技園內的美江水產品店有制售假海參重大嫌疑。1月17日,警方聯合質監部門,對該水產品店進行突擊查處,查扣已裝封的海參270箱,正在泡制的海參36大桶,涉案海參約6噸,貨值超過30萬元。民警還在該水產店的倉庫內查獲22桶涉嫌用于加工海參的有毒有害物質。
隨后,質監部門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并抽取海參樣品送檢,檢驗結果顯示海參中含有雙氧水成分。據查,從2012年至案發為止,該水產店涉案海參銷往海南、廣西、浙江、福建、廣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額約400萬元。
去年2月,公安部將該案列為公安部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專項行動第一批督辦案件。4月9日,茂名市警方聯合質監等部門采取收網行動,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田某抓獲。
經審訊查明,早在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間,開設海產品銷售商行的張某,為提高海參的產量和外觀賣相,牟取高額利潤,在生產浸泡海參過程中,就用工業堿、雙氧水等化學物質生產浸泡海參。
2011年6月15日,茂名市質監局對張某開設的海產品商行進行檢查時,扣押了浸泡海參近4噸,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2012年8月,被警方追逃的張某又借用其舅舅田某的身份證在電白縣民營科技園內租下工場開設水產品店,并聘請被告人田某做管理,再次用工業堿、雙氧水等化學物質加工浸泡海參,直至去年4月9日,警方才將張某、田某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田某在浸泡海參生產過程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體食用后會強烈刺激消化道,引發嘔吐、腹痛等中毒癥狀,還存在致癌、致畸形和致基因突變的潛在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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