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臺灣地區“農委會”發布農漁字第1031346594a號公告,修訂“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自2014年6月9日生效。
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申請進口貨品分類號列
ccc0302.89.93.00-7「可食用之鯊魚翅,生鮮或冷藏」、ccc0303.89.93.00-6「可食用之冷凍鯊魚翅」、ccc0305.71.20.00-2「干魚翅」、ccc0305.71.30.00-0「咸魚翅」、ccc0305.71.10.00-4「熏魚翅」、ccc1604.20.20.11-7「調制或保藏魚鰭(魚翅),冷凍者」、ccc1604.20.20.12-6「調制或保藏魚鰭(魚翅),罐頭」、ccc1604.20.20.19-9「其它調制或保藏魚鰭(魚翅)」(以下簡稱魚翅)者,應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以下簡稱作業平臺)(網址:http://permit.coa.gov.tw/),向“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提出,經核準后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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