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哈爾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該條例加大了對刻扒樹皮、挖掘樹根等毀綠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城市綠地內野餐燒烤、傾倒垃圾最高可罰1000元。同時,市政府將每年組織對一級保護地塊內的城市綠地及其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情況的專項檢查,并在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中予以說明。
一級保護地塊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
為使2009年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廣場及公益性體育場地保護的決定》具有法律延續性,條例增加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屬于一級保護地塊的城市綠地,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前30日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對于新建成的符合一級保護地塊條件的城市綠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充到保護目錄中,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一級保護地塊內的城市綠地以及其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情況的專項檢查,并在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中予以說明。
城市綠化應優先選擇本土植物
條例補充了培育、引進適應本地的優良植物品種的內容,規定城市綠化建設應優先選用本地鄉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樣性,形成合理的種植結構??紤]到城市綠地、樹木具有公共資源性,其冠名不宜由捐資、認養的公民、法人自行決定,補充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為保證栽植質量,增加建設單位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的內容。
主要道路兩側實施通透式綠化
條例規定,城市綠化建設應堅持平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結合,擴大綠化空間。城市立交橋、道路隔離帶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適宜綠化的,應實施綠化。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實施通透式綠化。
公園綠地擴建建筑物最高罰兩萬
禁止以任何名義侵占公園綠地。公園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其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不低于70%.已建成公園的綠地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采取措施增加綠地,對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建成的公園的地下空間禁止商業性開發。
新建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30%
條例還規定了綠化用地面積的比例,新開發建設的居住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建設的居住區不低于25%;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團體不低于35%;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于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污染物的單位不低于30%,并設寬度不小于50米的防護林帶。
毀綠處罰金額
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亂釘亂畫、晾曬物品、拴繩掛物的,罰50至100元。
在城市綠地內飼養家禽、遛放寵物、種植農作物的,罰100至500元。
在城市綠地內挖坑取土、焚燒物品、野餐、燒烤的,罰200至1000元。
刻扒樹皮、挖掘樹根等,在城市綠地內或者樹池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劑的冰雪等影響植物生長的物質,罰500至1000元。
在城市綠地內或者依托樹木設置廣告、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損壞雕塑、建筑小品、圍欄、擋墻等綠化設施的,罰1000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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