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在全國率先出臺了《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養殖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建立全省水域灘涂流轉機制,完善養殖權物權體系,規范養殖管理將起到重要作用。
《辦法》規定,養殖權的流轉應遵循“依法、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其依法流轉養殖權。《辦法》確定了養殖權的流轉方式,主要包括“轉讓、互換、入股、繼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對有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終結的、有權屬爭議的、屬臨時養殖權的等八種情形之一,養殖權不得流轉。《辦法》還規定,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的,其養殖權的流轉與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同時進行,并明確“海域使用權證書和養殖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面積、期限等內容不一致的”不得流轉。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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