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阜法院在審理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首次發出禁止令,禁止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生豬收購、屠宰和銷售工作。這是該院首次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首次使用禁止令。
被告人豐某某、周某某系夫妻,自2012年起在家中從事豬肉生產、銷售個體經營,同時雇傭了被告人陳某某。2013年9月起,被告人豐某某給生豬注射沙丁胺醇(國家違禁藥品,屬于瘦肉精品種目錄中的一種藥物)后宰殺,被告人周某某于同年10月發現這一情況后,不去規勸反而參與其中。2014年1月14日晚,被告人豐某某指使被告人陳某某給八頭生豬注射了沙丁胺醇,同日23時許,被告人豐某某、周某某駕駛車至某屠宰廠進行了屠宰。2013年9月24日,在被告人豐某某銷售給曲阜某酒店的豬肉中檢測出沙丁胺醇成分。2014年1月,三被告分別在家中被公安局抓獲,并扣押了已經屠宰的豬肉一宗,其中檢測出沙丁胺醇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豐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三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同時宣告禁止令,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生豬收購、屠宰和銷售工作。(張波 王愛君)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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