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四川樂山的楊先生去年12月在天貓一家網店買了10套水壺,一共花了1668元。
根據購買頁面的宣傳,這水壺是英國品牌bemega。但收貨后,楊先生懷疑水壺并非英國品牌,受到了商家的欺詐。于是,楊先生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購物款1668元,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三倍賠償5004元,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十倍賠償16680元。
3月19日上午,高新法院巡回法庭走進成都職業技術學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邀請了學校師生旁聽。
1668元買了10套英國牌子水壺
收貨后懷疑店家欺詐
2018年12月,楊先生在天貓一家網店買了10套不銹鋼保溫壺,一共花了1668元。根據購買頁面的宣傳,這水壺是英國品牌bemega,但收到貨后楊先生懷疑水壺并非英國品牌。
法庭上,楊先生表示經過查詢發現水壺的品牌bemega商標是由中國人在國外注冊,但實際是在中國進行生產銷售,不是英國品牌。另外,商家告訴原告水壺是2018年生產,但楊先生收到貨后,在水壺外包裝上并沒有看到生產日期。同時,商家在頁面進行“店慶十年”的活動,但原告查詢認為該店鋪成立并不到10年。基于以上種種,原告認為被告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應退款并進行賠償。
被告商家對此表示其商品商標屬于英國公司所有,被告是經英國公司授權而在國內使用該品牌,產品確在中國國內生產,同時稱楊先生在購買過程中,被告就明確告知對方該款水壺品牌來自英國,制造在中國,楊先生對這一情況是明知的。
同時,商家表示雖然公司沒有成立整10年,但10年店慶只是一個大概的數字。除此,關于水壺是否是2018年生產的問題,商家有2018年產品批次抽檢的檢測報告,以此可說明水壺是2018年生產的。同時,商家出示了英國的商標授權書以及產品檢測報告,但楊先生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提出質疑。
庭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表示將針對此次訴訟中發現的產品瑕疵進行整改,提高產品力。
水壺存在問題
能否按《食品安全法》提出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楊先生針對賠償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第一是認為存在欺詐行為;第二是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進行價款十倍賠償。
但法庭認為這兩項訴訟請求涉及不同法律關系,不應在同一案件之中并行主張,最終在法庭釋明下,楊先生表示要求商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三倍賠償。
懷疑水壺存在問題,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賠償要求?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吳翔告訴紅星新聞,由于水壺是盛水的用具,與入口的食品直接接觸,屬于食品接觸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之規定,水壺屬于用于食品的容器,應該適用《食品安全法》調整的范圍,而且我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經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該產品亦有國家標準可依。因此,原告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訴訟請求,但判決結果要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進行綜合評判。
此外,吳翔說到,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能受到一次否定性法律評價,至于如何主張由消費者選擇,再基于其訴訟請求提供相應證據,因此法庭需要對此進行明確與釋明。
國外注冊商標的證據
在我國的訴訟中有證明效力?
由于案涉商品涉及國外注冊商標,吳翔表示,原告對案涉產品是否為英國品牌提出質疑后,應當由被告進行證明,舉證責任在被告。
而被告提出的商標證據形成于域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之規定,被告當庭提交的證據缺少相應證明與認證。因此該案還要看庭后被告能否作相應補充,否則其提供的相應證據難以產生證明效力,就不能證明案涉商品屬于英國品牌。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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