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花油、豬肥泡肉、豬皮、豬槽頭肉等本應該是生豬屠宰過程中的廢棄物,而有不法商販想要“廢物利用”從中牟利,將這些生豬廢棄物煉制成有毒有害豬油,流入市場,進入百姓餐桌。案發后,蕪湖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孫某某等不法商販嚴懲。
被告人孫某某在蕪湖縣六郎鎮易太白肉批發市場內從事生豬買賣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間,孫某某為非法獲利,伙同汪某某將屠宰生豬過程中產生的豬花油、豬肥泡肉、豬皮、豬槽頭肉等廢棄物進行收集、儲存后送至被告人汪某某處,由汪某某煉制豬油,再出售牟利。汪某某煉制12次左右,煉制豬油共計7000余斤。孫某某除將上述煉制完成的1700余斤豬油銷售至當涂縣某油脂回收加工廠外,剩余5400余斤豬油以每斤3.5元左右的價格分別銷售給從事豬肉零售的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非法獲利近20000元。
蕪湖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人為非法獲利,利用豬的廢棄物煉制豬油并銷售,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據犯罪情節輕重,依法判決孫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到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2000元至40000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大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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