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的《舟山晚報》登載了一份“特別”的公開道歉信,道歉者余某因為售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道歉信中對自己的行為真心悔過。
這是舟山普陀區檢察院在辦理包括余某在內的兩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中首次引用公開道歉機制,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據介紹,這兩起案件均為非法銷售織紋螺案,犯罪嫌疑人均為餐飲業經營者。其中,犯罪嫌疑人余某以五十元一份的價錢向顧客銷售了五份,李某以六十元一份的價格銷售了兩份,兩人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中查獲。
“兩人在明知織紋螺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的情況下,仍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他們的行為已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普陀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說,經過調查,檢察機關發現二人系初犯,銷售織紋螺數量也較少,且未造成消費者食物中毒等嚴重后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做相對不起訴處理。
按照以往做法,對于這類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往往在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同時,建議行政機關作行政處罰。當事人受罰了,但公眾知情度不高,無法對整個社會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這兩起案件,我們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雖然不予起訴,但僅以罰款等行政手段處理,并不能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承辦檢察官表示,售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容易引發各類重大社會風險,檢察機關對這類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同時,也要考慮如何擴大公眾知曉度。
案件處理期間,檢察機關積極向二人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建議兩名犯罪嫌疑人聯系本地媒體,針對自己的行為公開向社會道歉,用“以身說法”的形式警示教育經營者和消費者,起到風險防范的作用。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兩人先后在《舟山晚報》上分別發布公開道歉信,承諾以后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普陀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后針對類似案件,檢察機關將綜合采用公開道歉、義務宣傳、志愿服務等不同形式,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最大程度防范化解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
來源:舟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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